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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 如何规范国家土地征收程序?

2019-09-22来源:土地修复网

如何规范国家土地征收程序?


问:如何规范国家土地征收程序?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土地征收是国家或政府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法强制转移非国家所有的土地所有权,并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对规范土地征收作了一系列具体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规范、完善国家土地征收程序。具体内容如下:

    (1)规范土地征收申请程序。需要以建设项目征收农村土地的,用地者应当向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并把所需法律文件、资料准备齐全。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用地申请书之日起0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回复。

    (2)规范土地征收告知程序。建设项目用地申请经审查受理后,由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召开用地单位、被征收土地的乡(镇)、村、组各级干部动员大会,逐级宣传。并由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拟征收土地坐落地、土地用途、土地补偿标准、就业安置、养老保险等情况,告知被征收土地的村集体及农民,并在征地村组各显著位置张贴征地通知书或者公告。

    (3)规范土地征收确认程序。在征收土地告知后,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测量单位被征收土地的乡(镇)政府、村、组干部及部分村民代表和地上附着物所有者,对拟征收土地的权属、面积、范围等选行调查勘测,予以登记,并由被征收土地的村、组、农户附着物所有者对调查勘测结果进行签字确认,确认后予以张榜公告。

    (4)规范土地征收听证程序。根据土地征收调查勘测确认的结果,由土地征收所在地的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听证告知书,并以书面形式一并送达被征收土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由村、组干部在听证告知书送达回执上签收,并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张贴,告知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户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要求听证的权利。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召开村民代表大会,确定是否要求听证。如要求听证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当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听证。

    (5)规范土地征收审批程序。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完拟征地依法报批前相关程序后,应当及时组织材料逐级上报审批。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征收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6)规范土地征收实施程序。经依法批准征收土地的,省、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网站上进行公示,并及时通知被征收土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及村集体经济组织。被征收土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组织制定征地补偿分配方案,按照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制定出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并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补偿费用的收支和分配情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接受监督。农业、民政等部门要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征地补偿费用分配和使用的监督。

    在被征地单位制定出征地补偿分配方案后,当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足额支付征地补偿款。被征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地上附着物所有者在收到征地补偿款后,应当自行清理地上附着物,交出土地。未足额支付征地补偿款的,不得动工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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