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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 如何理解《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关于“四荒”地承包的优先权的规定?

2019-09-11来源:土地修复网

如何理解《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关于“四荒”地承包的优先权的规定?


问:如何理解《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关于“四荒”地承包的优先权的规定?

答: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7条的规定,“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9条的规定,“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承包费、承包期限等主要内容相同的条件下主张优先承包权的,应予支持。但在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已经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通过,并由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主张优先承包权的,不予支持”。首先,本条仅适用于以其他方式如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承包的农村土地,具体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土地资源,以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四荒”地为代表。采取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耕地、林地、草地不适用本条的规定。所谓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营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是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和外部竞包者同时参与承包权的竞争,在两者农业技术力量、资金状况、信誉状况、承包费用等条件相当的情况下,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取得该土地的承包权。在两者资信、技术等条件有所差异的情况下,当然应采取择优选用的标准,而绝不是当然地将土地包给条件处于劣势的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否则,就违背了招标、拍卖、公开协商所强调的公开性、公正性和程序性的原则。因此,不能简单地认为在以其他方式承包土地的情况下,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一定享有优先权,这里的优先是以“同等条件”为前提的。在与本集体经济组织外的单位或个人竞争承包权时,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与外部竞争者具有同等的竞争条件时,发包方才可将土地优先承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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